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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细则

2011/4/22 10:14:00 中国114招生网辽宁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脱产、夜大学、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等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遵照国家规定。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为2年,高中起点本科为4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6年。具体期限根据不同学习形式在此范围内确定;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北京大学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新生必须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其被录取的成人教育相关学院(系、中心)、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公务请假需附工作单位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附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必须保证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册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不能擅自更改。

  第七条 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部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网络教育录取的学生复查由网络学院进行,复查结果报继续教育部。复查合格者方取得北京大学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只要查出招生录取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取消其学历、学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新生如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考取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经其被录取的成人教育相关学院(系、中心)同意,报继续教育部审核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入学资格。

  第九条 各类在籍成人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如应交纳学费,而没有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其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条 新生注册时,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教学单位公布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以便学生选修。

。学生可选修不同年级、教育形式、层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本科生不可选修专科课程),但须经过本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开课单位的批准,遵守开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本门课程,也可以换选其它符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没有条件重修的,可以申请以自学方式学习课程,参加重考。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已经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

  第十三条 业余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超过6门或24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考试时间不得相互冲突;

  (二)拟选修的课程,若有先修课,应修完先修课,方可选修本课程;

  (三)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

  学生选课后,如需要退选或加选,可在每学期第四周之前,办理退选或加选手续。学生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以旷考论;学生未办理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计成绩,不获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所获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超出部分如实记录为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提交有效的成绩证明或证书,包括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专科以上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合格成绩、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学生申请免修,其原课程考试成绩须在75分以上,证书应为合格以上,且均应在申请免修前6年内取得。

  第十七条 持有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专科以上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与北京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哲学、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高等数学等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八条 持有英语专业、计算机专业、哲学专业专科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北京大学非相同专业的专科起点本科的相应公共基础课。

  第十九条 持有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成绩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专科、本科的公共英语课。

  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专科的公共英语课。

  第二十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专科、本科的公共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获准免修的课程,在毕业生成绩表的成绩栏内记“免修”字样。

  持有北京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核发的学历教育课程考试成绩单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教学计划规定相同的课程,并且在毕业生成绩表上记录原始考试成绩。

  本科学生的免修课程,在申请学位时,不计入课程总平均成绩。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课程免修,需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院系、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证书和成
绩单、成绩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北京地区学生和京外学生分别由院系管理人员、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书、成绩单原件真伪,在与原件严格一致的复印件上签名、盖章。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院系在《课程免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证书、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继续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面授、考试、实验、实习等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脱产学习的学生请假在24学时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24学时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业余(夜大、函授、远程)学习的学生请假,由院系、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时须将学生请假事由、时间等上报教学院系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无论因病、因事请假,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规定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需事先经教学院系批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主干专业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凡考试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向教学院系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条 学生因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旷考、被取消考试成绩及作弊等原因未获得学分者,均须重修。实验课、上机课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均须重修。

  重修须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学单位批准,按教学单位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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