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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1/4/21 9:08:00 中国114招生网辽宁站 【 】  

吉招委字[201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

  为贯彻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以下统称“高考”)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照顾加分项目及其分值

  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吉林省高考照顾加分项目及其分值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10)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称号),并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和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11)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12)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的子女。

  (1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凡符合2项以上照顾加分条件的,其分值不累加,由考生自行选定其中1项。

  二、部门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

  1.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资格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考生申请高考优先录取资格,须填写《高考优先录取考生资格确认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考生信息(名单)按附表2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省侨务办公室终审确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三侨考生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表》。其中,归侨考生须持具有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归侨子女须持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父亲或母亲是归侨的身份证明,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侨办颁发的归侨证等材料;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持能证明华侨与子女关系的户籍和公证等材料,华侨的永居证复印件及我驻侨居地使领馆认证的华侨在外定居的证明原件。由所在地县(市、区)和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侨务办公室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省侨务办公室终审确认。

  3.台湾省籍考生由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终审确认。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台湾省籍考生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表》,持考生家庭户口簿、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终审确认。

  4.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考生由吉林省教育厅终审确认。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考生申请高考加分,均须填写《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高考照顾加分申请表》,交验相关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省教育厅终审确认。

  5.省级优秀团干部考生由共青团吉林省委终审确认。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团干部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高考照顾加分申请表》,交验相关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团委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共青团吉林省委终审确认。

  6.获奥赛、大奖赛加分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公示名单终审确认。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高考照顾加分申请表》,交验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初审,交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招生办依据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保送生资格”名单终审确认。

  7.获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终审确认。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高考照顾加分申请表》,交验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参加吉林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招生委员会组织的资格测试,由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终审确认。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含)以上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考生,由吉林省民政厅终审确认。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考生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表》,交验其户口本、身份证、入伍证明、退役转业证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民政厅终审确认;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高考照顾加分申请表》,交验其户口本、身份证和服役证明、服役期间获奖证明(二等功还包括嘉奖令)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省民政厅终审确认;

  (3)烈士子女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烈士子女考生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表》,交验其户口本、身份证和《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地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省民政厅终审确认。

  9.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或其子女考生,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终审确认。

  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或其子女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见义勇为考生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表》,交验“荣誉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由考生所在地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安部门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终审确认。

  10.少数民族考生由省公安厅和省民委终审确认。

  (1)高考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2)高考不用本民族文字(用汉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少数民族考生申请高考加分,须填写《少数民族考生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表》,交验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与考生同民族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考生高考报名地的县(市、区)或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会同同级公安、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2009]121号)文件初审,交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招生办公室,送省公安厅、省民委终审确认。

  三、审核及信息统计上报要求

  1.凡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考生,须填写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申请)表一式三份,省招生办、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和装考生高考档案各存一份。考生到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也可登陆吉林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或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tv.cn)下载。

  2.考生申请高考照顾加分及其交验相关证件截止时间为4月25日(含),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3.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选)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考生资格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20日前结束,之后评定(选)的具有照顾加分资格考生不享受当年照顾加分政策。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于4月5日至4月25日期间,指派专人认真做好高考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及其接待工作。

  4.各级招生办公室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高考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及其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要严格按照“照顾加分项目代码”(附1)和“照顾加分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附2)统计上报信息,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办公室于5月上旬将考生照顾加分资格审核(或申请)表及其数据报送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考生名单公示

  所有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在上报高考照顾加分考生信息前,对本辖区、本校享受照顾加分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经过省有关部门终审确认的照顾加分考生名单,由省招生办公室通过吉林教育信息网(网址: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在高考前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相关照顾加分录取政策。

  各有关部门、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关学校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照顾加分考生资格的联合审查。公布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广泛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和信访条例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做到公平、公正,确保稳定。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各级招生办公室申请放弃照顾加分资格的考生,更正其高考照顾加分信息不做处理。公示后被举报查实弄虚作假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取消参加当年高考或录取资格。

  五、违规行为处理

  考生要诚实填写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件骗取高考照顾加分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严肃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中有违规行为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本通知签发前下发的有关高考照顾加分或降分划线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有关中学,并将相关精神传达到有关考生。

  附:吉林省2011年普通高校各类照顾加分项目、分值及代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普通高校照顾加分资格审核通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省有关委办厅局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2011年3月14日印(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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